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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四:保安帮业主放烟花导致伤残 法院判业主承担赔偿
发布时间:2012-03-16 10:54:18 浏览次数:1905
案例:  

  今年除夕,家住虹口某小区的王小姐没有回老家,而是一个人留在上海过年。吃完年夜饭后她高高兴兴地到楼下放烟花。楼下值班的保安小李看到王小姐的烟花比较大,担心影响大楼安全,就帮王小姐把烟花搬到了大楼对面的草坪上,并答应李王小姐的要求帮忙燃放。小李用香烟点燃了烟花,不料烟花突然冲出,迅速燃尽,当场将小李的左眼、左耳、面部炸伤。虽然王小姐及时将小李送到医院治疗,但小李伤愈后仍然留下了残疾。  

  庭审中,原告小李诉称,自己是应王小姐的要求帮忙放烟花的,因此而受伤致残,王小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小姐辩称,自己以前也燃放过同样的烟花,并没有受伤,这次事故是由于原告在燃放烟花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事先没有阅读了解烟花燃放说明,与烟花距离过近,才会受到损害,是原告本身存在过错。事故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烟花质量存在缺陷,但自己购买时无法确认烟花质量,因此自己也没有过错,并要求追加焰火生产厂家为被告。   
    
     
法院判决:  

  虹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帮工与被帮工的民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在帮工活动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是在帮被告点燃烟花的过程中受到损害,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是主动要求原告帮她点燃烟花的,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被告不存在法定免予或减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提出她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判决被告王小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确定为2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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