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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九:小区“义诊”连哄带骗 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2012-04-23 09:05:41 浏览次数:3837

案例: 

  业主李先生反映:所在的小区最近有人搞“免费义诊”服务。他们无偿为小区内的居民测量血压,同时介绍一些医疗保健产品供居民购买。李先生当时和身边的很多人一样,都对大幅的折扣动了心,认为在自家门口总应该是可信的,于是纷纷购买了保健产品。事后,发现产品并不具有他们所宣传的效果,甚至连基本的医疗保健功能也没有。李先生本想找销售商理论,但是“义诊”活动早已结束,相关人员也不知去向。 

  李先生只好找到小区物业公司,指出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工作人员说,商家来宣传之前,他们已经查看了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物业公司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那么小区的物业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解答: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相关秩序的管理者和“义诊”场地的提供者,应对本小区内的经营行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但是否需要对上述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负担责任,还应分情况而定。 

  如果小区物业公司代收了因利用小区公共场所进行义诊而产生的租赁费用,则应单独列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管理费用等,同时应当负有对商家的相应资质审查的义务,例如审查商家是否具有法人营业执照、销售医疗器械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小区物业公司在尽到审查义务之后(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可以免除资质审查义务的相关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收取了商家占地费、提供义诊场所但事先不做任何审查,造成损害群众利益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链接: 

  1、《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2、《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案例启示: 

  1、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遇到此情况,物业企业首先应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如果商家具有相应资质,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免费义诊”商家签订一个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物业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2、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业委会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好管理职责(场地、出入等)。 

  3、如果发现商家的销售行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的违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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