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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修订住宅物业管理 成立业委会无须开发商牵头
发布时间:2009-06-15 15:38:58 浏览次数:750
    记者昨日从市建设与管理局了解到,正在修订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将更加突出业主权益的保护。 

    成立业委会拟由第三方政府部门牵头 

    市建设与管理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新条例拟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办法进行修改,即将责任主体由原来的开发建设单位改为由第三方政府部门(多指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来牵头。 

    房屋公共维修金监管将更到位 

    房屋公共维修金的使用与管理是一处敏感地带,多数小区目前较为通常的做法是由物业企业代收代管,一旦业委会监管不到位,就为一些不法企业提供侵吞业主利益的“空间”。 

    新条例将对维修金的监管作专门规定,比如物业企业代管必须要有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对维修金的使用业委会要有必须的可控手段。有关方面表示,对于维修金甚至可设一个专用户头,并由物业和业委会共同持有印鉴,这样安全系数将会更高。 

    重大事项表决寻求突破 

    根据《物权法》规定,筹集使用维修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须要满足两个三分之二:即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诸如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事项应当同时满足两个一半: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不少业委会反映,现实中这种规定操作起来相当难。 

    深圳的做法是参加投票的人数必须达到上述法定要求,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在修订条例时,也将借鉴深圳的做法力争寻求到操作性更强的做法。 

    修订《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调研计划,年内将制定出送审稿,有关方面表示,草案稿出来后将上网公开征求意见,以利于条例的完善。(转自《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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